宿遷市禁止在城區(qū)現場攪拌混凝土
近日,宿遷市政府發(fā)布《關于禁止在城區(qū)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告》,該《通告》10月1日起施行。
從2005年10月1日起,該市市區(qū)(宿豫區(qū)、宿城區(qū)、宿遷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、市駱馬湖農業(yè)示范區(qū))建成區(qū)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、使用混凝土總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;二、市政、交通及水利工程一次性澆筑在20立方米以下的;三、因交通不暢通等原因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;四、其他確需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,建設或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。
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(yè)必須取得企業(yè)資質證書,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必須符合國家規(guī)定質量標準,并向使用單位或個人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。預拌混凝土(預拌砂漿)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,否則,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,并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,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。
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(qū)域內,違反規(guī)定擅自現場攪拌的,由宿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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